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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2.意向承租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3.若信息披露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交易双方按照招租底价与合格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用互联网竞价方式(多次报价)确定承租方。
4.为保护招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招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承租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招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招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或未按租赁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合同约定转为首期租金,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5.本次租赁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意向承租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并按照国家规定和租赁合同及公告的相关约定使用。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承租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完全了解标的现状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物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承租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签合同、拒付相关款项、放弃承租或退还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
6.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6个月租金】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剩余租金由招租方与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7.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相关款项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招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出租。
8.意向承租方应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首年租金的10%)支付至招租方指定账户。租赁期满如承租方无违约情形的,招租方将在标的清退手续完结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承租方违约或造成招租方损失,招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9.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招租方负责,移交后标的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水、电、气、电话、宽带、空调、闭路电视、物管、场地维护、设备安装及维护、社会综合治理、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费、防火安全、门前三包、保卫、卫生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招租方名义缴纳的以招租方名义缴纳)。
10.意向承租方须按照附件《承诺函》内容参与交易。
11.标的原有电梯已损坏不能继续使用,并且未建造相应的消防设施,意向承租方若参与承租已充分知悉并接受标的全部瑕疵。承租期间,若承租方需使用电梯,承租方全额出资完成原有损坏电梯的拆除、新电梯安装、消防系统改造,承担方案设计、施工、报建、设备检测、特种设备登记、消防验收等全部费用。改造施工方案须事先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承租方安装新电梯需拆除原有2台损坏电梯,拆除工作由承租方负责,拆除下的电梯设施设备及物资交由招租方自行处置,招租方不支付拆除等相关费用。
12.租赁期满或本标的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终止,无论承租方是否在招租方组织的新一轮公开招租中摘牌承租权,承租方投资形成的全部电梯、消防设施设备所有权无偿归招租方所有,招租方不向承租方支付任何赔偿。承租方不得拆除、损毁上述设施设备,交付时须保证电梯、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能够正常使用,并移交全套竣工图纸、检测报告、特种设备档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工程资料原件。承租方擅自拆除损坏的,须承担修复及全部赔偿责任。
13.承租方须保护并合理使用及运营标的及附属设施,不得改变标的结构及原有设施,不得非法堆放危险品和有损标的的物件及从事其他不合理使用标的的活动,否则视为违约,招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14.租赁期内,承租方须按照合同及公告约定的用途使用承租房产,并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如遇临时性特殊情况需改变的,须提前向招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招租方审批同意后方能实施。
15.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由招租方、承租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16.本次招租面积系招租方自行测绘取得,测算结果可能与实际面积存在误差,最终标的面积以现状交付为准,不因面积不符而影响成交结果。
17.备查材料:不动产权证、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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